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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美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时间:2015-03-17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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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美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由于书法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与积累的相对薄弱,我们对书法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各种内涵与外延并不是很清晰。比如,书法美学是什么?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
    国内美学界对美的本质、美学的研究对象的持续争论,使书法美学的同一类型课题也面临着迷惘。关于美学是否就是美的哲学,或者是艺术哲学、艺术科学,乃至美学就是艺术学的种种讨论,反映在书法中即表现为书法美学是否能等于书法艺术学的问题,这是不难使人理解的。但问题还不止这些。当我们在无数带有美学色彩的文章中发现“书法是书写的方法”这一定义堂而皇之地出现时,我们还意识到了书法美学疑难待决的另一个更低层次上的课题:书法(艺术)与写字(实用)之间长期以来得不到界定所导致的认识上的严重后遗症。书写是一个实用的过程,它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超出其立足点的限定:于是,书法变成了使字如何写得更快、更流利而效果更整齐、更好看的一种技术。它应该与callgraphy(英文中“书法”一词)或callgraphie(法文中“书法”一词)相对应,而绝对不是中国“书法”一词的本意(当然也不是日文中“书道”一词的本意)。这样的书法理论观点几乎是在与书法自身开玩笑。
    真正的“书法”,是包含着作者抒情、泄意、在形式中融人有个性的审美意念的一种绝对强调主体精神的艺术。(如图1)它的基点是审美而不是实用性;它的表现形态是包含着情、意、境、趣等丰富内容的凝练抽象形式的确立,而不是整齐、均匀、划一等一般美的实用工具式的格局。因而,它与美术字、花体书写字有着严格的区别。“书写的方法”甚至作为书法艺术最低级的观念基点,也是远远不够资格的。

 

 

书法讲座


书法美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2)


    只有在澄清这一沿袭已久的概念混乱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从美学角度对书法进行探讨。立足于本书撰写的立场,我以为在书法美学研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做一些辨正:
    第一,书法美学与一般欣赏理论的区别。
    并不是所有的欣赏理论都能成为美学的。美学是一种“根本之学”。书法美学的目的立足于书法艺术这一基础之上,对之可以作一最高层次也是最基本层次上的理论探讨。而且这种探讨除了保持其着重规律性的同时,还应保持其体系性。亦即是说,书法美学所提供给读者观众的,是一个个定律和法则,这些定律法则在书法艺术领域中(不管是何代何家的何件作品何种书体中),必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可以在任何场合中发挥效应。而为了要保证它作为原理的基本特性,它自身应该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从创作—作品—欣赏的环节着眼也罢,从形式—内容—意蕴的不同侧面着眼也罢,乃至就形式自身从线条、结构、章法,时空静动的不同表现诸方面而言,它应该提供给作者的,是一个立体交叉的多维的学术体系。任何艺术思维活动都应循此而展开,这就是所谓的哲学思辨高度。而任何对某一作品的品赏与玩味,即使是某些带有共性的美的现象如线条之曲、直,结构的敬、正,章法的虚、实等等的体察,虽然未必都是感性的,但仍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书法美学的任务。它只是书法美学原理在具体作品中的运用而已。如果说书法美的原理是相对客观、不以人之好恶喜厌为转移的话,那么书法美的欣赏却更多地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同一件作品同一个字形的“违”与“和”,你认为感觉强烈.我却可能毫不为之所动。一旦落实到具体的风格分析上,这种欣赏者之间由于不同角度不同领略能力所产生的差异将会更大。真正的书法美学,应力求避免这种过于实用主义的以欣赏代替美学体格确立的弊端。
    第二.书法美学与一般美学的区别.
    美的本质及美在现实或艺术中的多样性,人对世界的审美关系的原则.艺术的规律性及其性质,这些可以说就是一般美学所要研究的课题。书法美学作为总体美学的一个子系统,当然也包括这种种内容.但是,书法美学还具有它自身的特点.这是因为:它的立足点是在于具体的艺术.它与一般美学的纯粹哲学层次有所不同,它有较生动具体的形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比如,书法美学的任务就不会仅仅限于一般地解释美;它更着重于探讨在书法这个形式媒介下,美是如何被品察和被创造的;探讨书家们在进行书法创作时是如何运用美的形象—书法形象来达到抒情写意目的的;甚而,它还更有兴趣对书家如何对客观万物形态进行抽象的高层次提取;并通过种种思维的过滤,将之转换成极为凝练、极为丰富的线条构架之美以打动观众的;等等,这一切,都是一般美学所无法取代的。故尔我们在一般美学中看到的是从思想到思想的抽象过程,而从具体的门类美学中却能毫不费力地寻找出它作为活泼泼的生命体所具有的形象鲜明、性格突出的研究特征。书法美学作为后者之一种,拥有一个很优良的“形象”立足点。
    联系书法艺术的特性来探讨艺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以及书法形象思维的特点之所在与它的构成,书法艺术中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关系,书法美的规律性,这些就是书法美学所想证明的最基本课题。它包含着一般美学的内容,但却是有特定角度、特定立场的书法美学的内容。
    第三、书法美学与书法艺术理论的区别。
    泛泛的艺术理论与美学之间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有一个更广的范围。大凡史的研究、理论的研究、作品的研究、作家的研究、乃至技法理论、各种风格的研究进而兼及考据订误辨伪的研究工作,都是总体上的书法艺术理论的范畴。书法美学的范围则相对狭小的多。各种层次的研究,只有在与美感发生关系之后才会进人美学领域.因此,叙述性的史实与一般理论史的梳理,作品真伪的鉴定,作家生卒的考订以及技法构成的分析,这些都不属于书法美学所关心的内容。而书法形式美的构成元素,每一种形式的发生、发展的原因与其潜在的审美心理背景,以及书法史发展的审美观念的演变、审美欣赏活动,这些却是书法美学的主要课题。换言之,美学研究不是就事论事.任何牵涉到美的课题,必然与人的精神活动有关。对技法的、形式的、作品的、历史观念的探讨,只有当我们把它们与人挂起钩来,才具有美学的价值.这是因为美首先是被人所感知的.缺乏这一前提,任何美学都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学.如果说书法艺术的抽象形式中积淀了丰富的历史内容和社会的、思想的含义的话,那么这种内容与含义首先应该表现为审美活动的历史性与思想性。或许换个角度,还可以说是书法艺术形式中的内容首先表现为审美内容。情感、意境、神采等等较高层次上的书法品评标准,落脚在形式上;但归属却是在审美内容上.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形式就是内容”这一命题是不无可取的—它包含了潜在的“人”的审美活动的表面形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形式躯壳.那么很自然,从对前者的研究中可抽取出书法美学的基本内容,而从后者却只能引出通常惫义上的书法理论。
    关于书法美学研究在众多研究史中的不偏不倚,我也以一个图示来标明它的位置。(见下图)
    很明显,这是一种真正的书法本体的位置,是每一个有志于书法美学探究者都足以引为自豪的恰到好处的位置。

 

书法美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3)

 

    以上我从书法美学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之与其他范畴的关系上作了一些论述,但同时,觉得还有必要从书法美学自身的角度作些补充。
    严格说来,书法美学自身也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实体。它是具有开放性与容纳性的一个体系。作为美学研究对象的书法自身,既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那么美学所具有的内涵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由此而导致美学标准的时替世移的潜在变化,乃是顺理成章的事。举些简单的例子,如书法在工具与材料上的发展,经历了从刀到笔、从金石到纸帛的过程(如图2、图3、图4),由是构成了“金石气”与“书卷气”的不同审美标准,就是书法美学自身作出适应性调整的明显痕迹;再比如书法在作品尺幅上的由大而小(从秦汉丰碑巨额到晋唐长卷手札),又由小而大(再衍变到明清大轴长联的壁上书)(图5),在书法审美上也表现为从自在的恢宏到人工的精巧再到人工的磅礴的复杂进程,所有这些,都从更多方位、更深层面上丰富了书法美学作为一个体系所应具备的适应能力,当然,在古时候,由于书法美学处在自在的无意识的历史条件下,它更多地是以书法艺术理论的形式体现出来,只有当我们从一个生命发展的立场去理解书法美学机制的意义时,我们才不会在各种可能的场合下对它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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